這樣會變成延誤工期,仔細再研究下你們簽訂的合同,看看是不是有什么文字游戲在里面,如果合同里面你吃了虧,那就沒辦法了。如果合同上面沒問題,你要留好他們延誤工期的證據,以備以后用。至于具體給不給尾款,我給你的建議就是不給。
這得走法律程序了,靜下心想想。看來你找的裝修公司不是正路吧,在簽合同前也沒有考慮太多。這些問題很多人都遇到過。到工商局問問如果是注冊了的公司就會給你的說法,可以要一些誤工費吧。新房子可不要先住進去,做個檢查看看他們的做工怎樣,要是不好以后的維修就是更大的問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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裝修公司中途加價停工 業主打官司終獲賠償
東莞業主付女士幾年前買了新房,本想好好裝修了入住,沒想到裝修公司中途加價,并要求提前付款,雙方爭執不下,導致工程停工。付女士憤而打起了官司。經過漫長的鑒定和一審、二審,近日,付女士終于贏了官司,裝修公司需支付違約金8萬多元。
裝修公司中途加價 遭拒停工
2010年1月,東莞業主付女士跟厚街鎮某裝修公司簽訂了一份裝修合同,約定該公司承包付女士家房子的室內裝修工程,雙方各自部分包料和裝修公司全部包工,工期從2010年2月3日至5月10日。合同還約定,工程項目及做法如需變更,須雙方協商一致,以書面確認為準,同時調整相關費用。總工程款12萬多元,進場施工后3日內付30%,木工進場施工三日內付30%,水電、地面、天花、木工工程完工后、油漆工進場三日內支付20%,全部驗收合格后付15%,辦理交付手續后30天內付5%。若延期超出15天以上,業主有權單方終止合同,裝修公司除退回還未完成項目的工程款外,另需按未完成項目的裝修總金額的雙倍賠償業主作為違約金。
簽訂合同前,付女士已交定金1000元。后付女士又陸續支付了兩期工程款共66900元,合計共付6.79萬元。
但意外的事情發生了。按付女士的說法,裝修公司入場后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,不給電路主線圖及室內實際線路布置圖,也拒絕履行防水檢驗需封水48小時以上并要經業主確認的約定。裝修公司還未按約定完成相關工程,就跟她索要第三期工程款,后又編造理由要增加兩萬多元的工程款。她不同意中途加價和提前支付工程款,裝修公司就以停工威脅,并于2010年6月2日停工。
付女士跟裝修公司幾次交涉,但均無效果。對方要求她先交工程款,并算好工程量。
法院認定裝修公司違約 雙倍賠償
2010年7月19日,付女士一怒之下,向裝修公司郵寄了解除裝修合同通知書。
隨后,付女士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裝修公司,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裝修合同,并要求裝修公司按未完成項目裝修金額的雙倍支付12萬多元違約金,并交付裝修工程的電路主線圖及室內實際線路布置圖等。
裝修公司不甘示弱,提起了反訴。裝修公司稱,是付女士不按時提供裝修材料和遲延付款致工程延期,其無權單方終止合同。付女士還私換門鎖阻止進場施工,造成停工損失約6000元,未及時購回裝修材料致使窩工、停工損失約11000元。裝修公司要求付女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萬多元,并賠償上述損失1.7萬元。但對于這些,裝修公司并沒有提交證據。
法院對該案的本訴、反訴進行了合并審理。訴訟過程中,裝修公司申請對實際工程量進行評估,付女士也申請對工程的未施工和未完工項目進行評估。
因雙方彼此意見較大,爭吵不斷,鑒定過程經歷了漫長的一年多(鑒定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)。2012年8月20日,鑒定公司終于作出評估意見,評估已施工工程造價為8萬多元,其中已全部完工工程造價2萬多元,已施工但未全部完工工程造價6萬多元。
裝修公司提出異議,認為測量數據與實際不符,包括水、電、電話線、電腦線等均已實際施工的工程項目沒有計算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鑒定公司組織雙方測量工程量時,裝修公司中途離場,事后對測量數據提出異議,但拒絕預繳重新測量費用,應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。水、電、電話線、電腦線等工程項目均為隱蔽工程,裝修公司在封閉前應獲業主確認,未經確認而導致無法測量的后果應由裝修公司自行承擔。
該案停工原因在于裝修公司認為業主未依約交納工程款,且雙方對增加工程款存在爭議。合同約定第三期工程款的支付條件是“水電、地面、天花、木工工程完工后、油漆工進場三日內支付20%”,但鑒定顯示裝修公司并未全部完成上述工程,故支付條件并未成就。裝修公司在沒有業主書面確認的情況下,要求業主重新核實工程量,或直接要求業主增加工程款,均與合同約定不符。綜上,裝修公司停工理由均不能成立,應認定其違約在先。
根據合同約定,裝修公司除退回還未完成項目的工程款外,另需按未完成項目的裝修總金額的雙倍賠償業主作為違約金。案涉工程實際造價為8萬多元,業主已付款6.79萬元,尚應付款1.29萬多元。合同總價12萬多減去實際造價8萬多元,即未完工項目金額為4萬多元。按合同約定,裝修公司需按未完工項目的雙倍即8萬多元支付違約金給業主。
裝修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已根據施工進度通知業主準備裝修材料,其違約在先,故其訴請業主承擔無法正常施工的損失,法院予以駁回。
2012年10月,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判令確認雙方的裝修合同解除,付女士應支付裝修公司工程款1萬多元,裝修公司應支付付女士違約金8萬多元,并應交付付女士裝修工程的電路主線圖及室內實際線路布置圖。
裝修公司不服,提起上訴。近日,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裝修公司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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